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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生活垃圾管理、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昆明市两件地方性法规将施行

来源:开屏新闻 2023-04-13 20:00:10

4月13日,春城晚报-开屏新闻记者从昆明市人大常委会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经昆明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并报经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昆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昆明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分别将于2023年6月1日和5月1日起施行。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昆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6月1日起施行

■生活垃圾分为4大类 大件垃圾单独分类

《管理条例》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4大类。除上述四大类外,大件垃圾应当单独分类;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类别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另行制定;装修垃圾按照建筑垃圾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玻璃、金属、织物等;

●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包括《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列明的废荧光灯管、废含汞血压计、废含汞温度计、废药品、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废油漆、废铅蓄电池、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以及电子类危险废物等;

●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

●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以外的生活垃圾。

●大件垃圾,是指日常生活中产生的重量超过5千克或者体积大于0.2立方米或者长度超过1米,且整体性强而需要拆解后再利用或者处理的废旧家具等废弃物及各类废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等。

■单位和个人应承担一定处理费用

《管理条例》明确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并按照产生者付费的原则承担一定处理费用。同时鼓励通过表彰、奖励、积分兑换等方式,促进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明确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省、市相关要求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套建设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并投入使用。已建成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不符合标准和规范的,应当组织逐步升级改造。

此外,《管理条例》明确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按照规定先行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场所。

■不得将装修垃圾等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

《管理条例》要求建立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依法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倡导家庭和个人使用可循环利用的物品,引导消费者防止餐饮浪费行为,积极推行净菜上市和洁净农副产品进城。

同时,要求社会公众履行生活垃圾分类定时定点投放的义务,不得将装修垃圾等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同时,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明确划定不同区域的具体管理责任人及其管理职责。

■将考评结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管理条例》明确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服务许可证;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特许经营权,并按照作业标准及规范,提供安全、稳定、环保的服务。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不得混合收集、中转、运输,运输过程中不得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城市管理部门对环卫车辆审核后报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并办理通行证。

同时,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考核制度,并按照规定将考评结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建立全市统一的生活垃圾分类监管信息系统,将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纳入社区治理和网格化管理。招募督导员、志愿者或者委托社区工作者、物业服务人员,宣传、指导和监督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违反规定将被处罚

《管理条例》明确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规划与建设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相关禁止性规定的法律责任,明确了对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个人以及生活垃圾的管理责任人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规定,明确了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未按作业规范处理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规定。

单位和个人,未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在城市规划区内将装修垃圾等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受到罚款处罚的个人,经教育、劝诫后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并自愿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等社区服务活动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昆明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5月1日起施行

■网约房纳入特种行业并实行备案管理

《条例》明确,特种行业包括旅馆业;公章刻制业、印刷业;典当业、寄售业、废旧金属收购业、旧机动车交易业等旧货业;机动车维修业;开锁服务业;网约房经营业;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应当采取特定治安管理措施的行业。此外,印刷业、废旧金属收购业、旧机动车交易业、机动车维修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公共场所包括营业性歌舞游艺场所;营业性休闲服务场所;营业性康体服务场所。此外,营业性歌舞游艺场所按照娱乐场所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条例》按照“放管服”改革有关政策,将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开锁服务业许可管理调整为备案管理;旅馆业、公章刻制业保留许可管理,进一步简化审批材料,全面实行告知承诺管理。

同时,为规范网约房治安管理,《条例》将网约房纳入特种行业并实行备案管理,落实实名制监管措施,对网约房经营者应当登记核验入住人员有效身份信息、入住时间、退房时间等信息,实时向公安机关报送,不得向未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人员提供住宿服务等从业规范进行了规定。

此外,《条例》规定营业性康体服务场所应当如实登记凌晨2时至上午8时在场所内消费人员有效身份信息,并实时向公安机关报送;规定旅馆业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的,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措施;明确营业性康体服务场所包厢、包间设置、灯光亮度、视频监控等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参照娱乐场所的有关规定执行等,进一步规范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工作。

春城晚报-开屏新闻记者 罗宗伟

一审 杨茜

责任编辑 吕世成

责任校对 罗秋旭

主编 严云

终审 编委 刘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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